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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監外執行能否轉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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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監外執行能否轉為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緩刑監外執行




    緩刑並無監外執行,這是兩種不同的制度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綜上所述,緩刑犯在人身自由方面還有具有一定的侷限性的,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進行相關活動或者行為。同時身為緩刑犯在緩刑期間也是需要本人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認識自己之前犯罪的錯誤,引以為鑑,不再犯罪,爭取早日在思想和身體獲得一致的積極向上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