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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土地承包從那年

法律1.36W
第1次土地承包從那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釋義】 本條是關於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的規定。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登記,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


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物權制度的基石,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各國立法對於不動產登記有不同的態度:一是採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動不登記不生效;一是採登記對抗主義,即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採用登記對抗主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或者同意後,該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強制當事人登記。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首先,農民承包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承包方案又是經村民會議通過的,聚集而居的農戶對於自己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的承包地的情況應當是清楚的,實際上已經起到公示作用;其次,調查結果表明,目前農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比較少,特別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的情況更少;再次,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式,並交納相應的費用,可能會增加農民的負擔。另一方面,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後,如果並未將變動的事實通過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他人比較難以瞭解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了變動,會由此受到損害。因此,本法將登記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不登記將產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法律後果。比如承包戶A將某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B,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後,A又將同一塊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C,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如果B與C就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由於C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登記,他的權利將受到保護。B將不能取得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登記比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