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承包期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土地的承包期
對於土地的承包期的問題,我 的回答是: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21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在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較短。後來認識到,承包期限過短,難以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積極意義。
因此,1984年,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應當適當延長。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根據這一精神,全國各地陸續將土地承包期確定為15年。但也有一些地方為了解決人地矛盾,頻繁調整土地,真正達到15年的很少。
1993年,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了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
此後,隨著延包工作的陸續開展,國家有關政策曾多次對土地承包的期限問題做出規定。如,1993年指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1986年通過並於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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