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3.21W
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其一,性質不同。再審申請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民主權利,申訴是當事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其二,條件不同。申請再審有時間和管轄等條件限制,即當事人必須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申訴既無時間限制,也沒有管轄權的限制,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還可以向檢察機關及其他機關申訴。
其三,效力不同。只要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申訴並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式,只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發現裁判錯誤的一種渠道。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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