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拒執罪檢察院批捕

法律2.58W
拒執罪檢察院批捕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拒執罪檢察院批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該罪由公安機關偵查,當然起訴是由檢察機關進行,判決當然是由法院作出。

2、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3、在司法實踐中,拒執罪的追訴存在該立案,難立案的困惑。主要表現:公安偵查部門對涉案特殊主體的干預有顧慮,不依法作為;不願承擔涉案信訪壓力與辦案經費;立案前,對移送材料的進行“實質”審查,為立案設障,行拖延之實。其內在癥結在於理念的偏差與程式價值選擇上的移位,法的應然要求和實然結果之間的差距違背司法規律,產生不能容忍的偏離,實為功利思維下的部門保護的結果。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