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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債務人核對情況

法律3.29W
通知債務人核對情況
債權人破產申請法院通知債務人核對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你好,有關您提出的債權人破產申請法院通知債務人核對等相關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將該裁定及時傳達 給債權人,通知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以及依法辦理其他 事宜。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 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 人的名稱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③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④管理人的名稱 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⑤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 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⑦人民法院認 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人民法院釋出公告的目的是為了使所有債權人、債 務人、利害關係人都知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案件的 情況,特別是可以使未知債權人及時瞭解相關事宜。公 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外,還應當根據案情,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由於分別針對不同物件發出,因此公告和通知不能 互相替代。人民法院不得以已發出公告為由不通知已知 債權人,也不得因已通知已知債權人而不釋出公告。人 民法院釋出公告後,對已知債權人沒有通知的,應當承 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