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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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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多長時間

協議離婚是夫妻離婚的主要方式,這種方式能夠讓夫妻在最短的時間裡面離婚,可以讓兩人徹底的遠離糾紛,不再像起訴離婚那樣拖得很久,讓雙方在離婚上有很大的麻煩。那麼,辦理協議離婚多長時間?本站網小編做了有關介紹,你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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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至少需要31天。

民法典》第1077條新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即在夫妻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要求雙方暫時等待30天,冷靜下來、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政局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冷靜期,冷靜期滿後,如果雙方沒有反悔,可以在冷靜期後的30天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按照《民法典》的新規定,離婚冷靜期是30天。民政部門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這30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但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30天離婚冷靜期滿後,也就是至少第31天,雙方才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期間如果一方反悔、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相比舊《婚姻法》,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發離婚證的規定,設定離婚冷靜期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雙方因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情況,更有助於夫妻雙方緩解情緒、修復情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