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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關係解除合同

法律1.63W
委託關係解除合同
第七節 委託關係的解除與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託關係:


(一)委託人提出終止委託協議的;


(二)律師受到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停止執業處罰的,經過協商,委託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三)當發現有本規範第五十條規定的利益衝突情形的;


(四)受委託律師因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託協議的,經過協商,委託人不同意更換律師的;


(五)繼續履行委託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規範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提示委託人不糾正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託協議: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託人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依照本規範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定終止代理或者解除委託的,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除協議的,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代理協議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解除委託關係後,應當退還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件、物證原物、視聽資料底版等證據,並可以保留影印件存檔。


符合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對律師的一些要求。委託人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師協助保管相應的資產時,律師應配合委託人不應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混淆。委託代理的情況下,律師以積極的辦理相關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