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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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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法院執行法官拒絕異地強制執行怎麼辦?
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託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託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並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執行的案件,以委託執行為主,同時對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委託執行的案件,做以下嚴格規定: ①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的; ②分佈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責任的承擔有一定關聯的; ③需要裁定變更或追加本轄區以外的被執行人的; ④案件審理中已對當事人在外地的財產進行保全,異地執行更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託執行,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