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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減刑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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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減刑相關規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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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沒有修正的必要。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做出了修正(2006.6.29)。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法釋〔2007〕16號),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九)只對原來刑法規定的罪名,做出部分增加或修改。今後的刑法修正案,也不會對刑法全部罪名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