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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管轄

法律2.07W
人身傷害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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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案件管轄法院是在哪裡的管轄法院起訴
一、人身損害訴訟管轄法院 當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越來越多。一般來說,這個屬於侵權行為之訴,你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訴。 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起算的幾種情形: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覆的精神,筆者認為應予保護。 3、“後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