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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無隱瞞

法律1.7W
離婚協議書無隱瞞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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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離婚協議書無隱瞞應該怎麼寫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式:
  1、申請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離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5)結婚證。另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離婚申請書,不會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但是,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既要查明離婚證件與當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公平條件。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對上述情況可提議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請解決。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對離婚當事人宣佈其離婚無效且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3、批准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離婚協議書無隱瞞應該怎麼寫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