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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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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民法典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確定子女由誰撫養先看協議,協議不成再由法院進行判決協議優先原則,也就是說,如果雙方關於孩子歸誰撫養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協議確定的一方來撫養孩子,若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就需要進行判決,判決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原則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五、不當行為得以抑止原則
六、照顧女方原則
七、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優先考慮原則
八、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
所以,在判決離婚,確定孩子歸誰撫養時,應當綜合考量上述條件,本著子女利益最大化,確定孩子由誰撫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