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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式一般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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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式一般是怎麼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程式一般是怎麼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程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於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單位或個人的舉報等;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與案件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自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將該案件提起自訴。
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根據上述規定,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