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房轉讓合同協議
沿街房拆遷,承租人能否主張停業損失
沿街房拆遷,承租人能主張停業損失的,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後因房屋徵收產生的前述補償費用原則上應歸屬於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並未賦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請求權基礎。至於承租人與所有權人(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前述補償費用既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承租人應主張解除租賃合同並賠償損失,系屬另一法律關係。
房屋拆遷補償關係和租賃合同關係是兩個法律關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後,拆遷人只與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不再與房屋承租人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承租人也不再因為所租賃的房屋被國家徵收而直接與拆遷人產生法律關係。國家對房屋的徵收行為只是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徵收補償方案的物件是房屋所有權人而非承租人,對拆遷房屋的補償方案並不是成為承租人因租賃合同解除所受損失的計算依據。對於承租人提出的損失賠償請求,應當以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作為請求權依據,根據租賃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以承租人提交的相關證據確定是否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費以及數額。
若是沒有約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當依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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