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人可以不是房主
關於購房主體
1、此次限購主體以自然人為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購房仍按照成辦發〔2016〕37號文執行。
2、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分別作為單獨的限購區域,符合限購政策的購房人只能在本區域購買住房,兩區不能交叉。購房人在上述兩區域已有住房的,不能再在上述兩區購買住房。
3、購房人具有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戶籍的,可以在上述兩區域以外的其他限購區域購買住房。
4、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二手房(房屋不在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2017年3月24日以後仍可新購一套住房。
5、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已在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2017年3月24日以後不能再購買住房。
6、軍人購房的,其部隊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可由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開具部隊駐紮地在本市限購區域的證明。
7、夫妻雙方僅一方符合限購政策的,不能以共有方式購買住房。
8、購房人將2016年10月1日以後購買的商品住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購房人將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間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並在該時間段未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再購買一套住房;購房人將2017年3月24日以後購買的二手房轉讓的,不能再新購住房。
9、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自然人,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的,可新購一套住房。
10、購房人通過生效法院裁判文書取得住房的,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1、夫妻間增加共有人的,不稽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繼承住房及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不審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購政策;非直系親屬之間贈與住房,需審查受贈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共有人之間的買賣,不審查買受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
12、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的,應具有本市限購區域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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