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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違規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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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違規罰款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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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下電動車違規罰款會怎麼處罰呢?

  第一,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輛。
  第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以機動車標準對違章電動車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自行車按“兩輪摩托”機動車處理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4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根據上述國家標準,“最高車速”、“制動效能”、“車架/前叉組合件強度”三項為強制性條款,其中,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然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卻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將該款車認定為“電動摩托”,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為“兩輪摩托車”,上述認定均是錯誤的。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釋出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摩托車”為“機動車”的一種,其定義為“無論來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顯然, “兩輪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之間具有根本區別,在最高車速方面,前者大於50km/h,而後者不大於20km/h,相差懸殊。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出了交通事故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