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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未受傷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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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未受傷治安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毆打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之“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一、行為特徵: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3、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法律依據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執法實踐問題:

1、如何認定毆打他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

一般是指沒有構成輕微傷或者主觀過錯比較小等情形。但行為人的動機、手段惡劣的,即使被侵害人沒有構成輕微傷,也不宜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毆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1)、親友、鄰里、同事、熟人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傷害後果較輕的;

(2)、在校學生之間發生毆打,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毆打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傷害後果顯著輕微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必須明知

2007年1月8日公安部印發的《公關機關執行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公通)字[2007]1號)第7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2款第2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物件為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

3、如何區分結夥毆打他人與尋釁滋事中結夥毆打行為的界限

結夥毆打他人,是指多人結成團伙同時毆打他人,被毆打的物件是無辜傷害者,不一定是團伙。根據《公關機關執行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公通)字[2007]1號)第8條規定,“結夥”指兩人(含兩人)以上。結夥毆打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其他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利益。同時,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結夥毆打他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尋釁滋事中結夥鬥歐行為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4、對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治安調解

為構建和諧社會,化解社會矛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此,公安機關在處理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時要適用調解優先的原則,對符合調解條件的案件要依法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有關規定,對不適用調解處理的毆打他人案件作了明確規定:僱凶傷害他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結夥(聚眾)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累犯;多次毆打他人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祕書行政司2005年7月8日《對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256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6條、117條對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中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6、對臨時起意共同毆打他人的,如何處理

本行為中的結夥既包括臨時起意的結夥,也包括長時間糾整合夥的結夥。因此,對臨時起意結夥毆打他人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處罰。

7、對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的,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

《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該法並未設定罰款處罰的具體處罰幅度,因此,可將上述條款視為指引性條款,並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對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以毆打他人定性處罰,其法律依據應當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

8、對保安員毆打他人的,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保安員毆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中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屬於指引性規定。因此,對保安員毆打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定性為毆打他人。如果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並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對行為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但無需吊銷保安員證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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