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減刑假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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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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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減刑假釋最新規定2017年
減刑、假釋裁定書將通過網路向社會公佈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佈。
《規定》第19條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依法向社會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網際網路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2]
減刑、假釋案件明確庭審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式
明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式等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規定》第7條至第13條明確規定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具體要求。在庭審參與人員範圍上,《規定》第7條除明確要求必須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外,還規定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規定》第8條根據減刑、假釋案件本身的特點,對開庭審理的場所進行了規定,即“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訊開庭的方式進行”。第10、11、12條設計了符合減刑、假釋案件自身特點的執行步驟,不再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幾個階段,並明確了合議庭成員及各庭審參加人的提問、舉證、質證等權利。此外,第13條對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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