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法律1.9W
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效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效力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到底具有什麼樣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按照現在的規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後一定要登記備案。那麼,這個登記備案究竟起到什麼作用,並不清楚。司法解釋對此做了規定,說得比較巧妙,一方面它沒有去公開評論說登記備案到底是什麼,但事實上確認也就是個登記備案,不是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備案才生效,不是生效條件。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個方面的規則:(一)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僅以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就明確了登記備案的性質不是生效的要件,沒有備案不發生不生效的後果。實事求是地說,備案就是“備”一下而已,合同訂立了,把合同放到政府一“備”,就行了。比較巧妙的是,司法解釋並沒有說它不是生效要件,而是說以房屋租賃合同沒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援。(二)如果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它當然是一個生效條件,這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登記備案不是生效要件,但當事人把它約定成一個生效要件,當然可以。但這個生效要件不是絕對的,司法解釋規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雙方當事人儘管約定了登記備案是生效要件,但沒有登記備案,房子已經交付承租人使用,交租金出租人也接受了,租賃合同已經在事實上履行了,當然生效,原來約定的備案生效的約定被實際履行行為所否定。這就像房屋租賃期限已滿,承租人繼續交房租,出租人繼續收房租,就認為成立了新的租賃合同,從過去有期限的租賃合同變成了未約定期限的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主張因沒有備案而合同沒有生效,為無理由,法院不支援這樣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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