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及發明不同之處表現在哪
發明和實用新型有什麼區別
1.定義的不同。
從定義上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專利在保護客體上是包括在發明專利的保護客體範圍內的。對於產品在形狀、結構方面的改進可以申請實用新型也可以申請發明,但對於方法類的或軟體類的方案要申請發明專利,因為該方法類的或軟體類的方案體現不出形狀或結構的改變。
2. 保護期限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10年。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但具備可操作意義的實際保護期限基本是從專利授權日開始的,此時才可以起訴別人侵權或許可、轉讓別人。
3. 兩者對創造性的要求不同。
發明專利要求跟現有技術相比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是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和進步。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對創造性的要求比發明專利低。在無效程式中判斷髮明的創造性不僅要考慮該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而且要考慮其相近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4. 兩者的審查授權程式不同。
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公開後的實質審查程式,沒有發現不符合專利法規的缺陷的,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僅進行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說,在審查授權階段,實用新型的要求比發明專利的低,更容易獲得專利證書。
5. 兩者獲得專利授權的時間不同。
由第四點的審查程式我們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因為比發明專利少了實質審查程式,所以,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時間比發明專利要快的多。大概情況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申請日起8個月左右就可以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申請則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專利授權。
6. 未授權情況下的公開情況不同。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因為實質審查不合格而最終未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專利申請檔案也是會被公開的,此時公開的技術變為現有技術。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是隻有在授權之後才會被公開,如果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未被授權,則不會被公開。
7. 兩者的維權程式不同。
主要差別在於,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需要在訴訟前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也就是請求專利局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是否符合專利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結論,部分地相當於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而發明專利不需要這道程式。
基於以上差別,專利申請人在選擇申請的專利型別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當前常見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容易,所以我肯定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級別高,我當然申請發明專利”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利弊往往是並存的,只盯著有利的方面而忽視不利的方面是不合適的。比如,對於生命週期超過20年的技術,如果只是看到發明專利20年的保護期限就選擇申請發明專利,則很容易因為實際保護期限的延後和因為發明創造性不足而駁回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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