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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到期賠償標準

法律1.83W
租賃合同未到期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租賃未到期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出租”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主要有招標、拍賣、雙方協議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後者的出租人為土地使用者   2、前者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內申請登記,後者則應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登記。   3、在法律制度用語上,前者定義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後者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4、土地出租登記屬於土地權利設立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項權利。 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