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
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的區別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刑法中犯罪構成在處理主客觀不相一致時的解決方法,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物件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
基於具體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說。
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如:甲想殺乙,一槍造成乙重傷和站在旁邊的丙死亡。按照具體符合說,應判定為對乙的故意殺人未遂和對丙的則為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按照法定符合說則為故意殺人既遂。法定符合說認為:只要甲想殺人,殺的是人,在客觀上殺了人,就構成既遂。
而具體符合說認為:甲想殺的是特定人,如果特定人沒死,就不構成既遂,特定人以外的傷亡只能定過失致人傷亡。兩者的區別就是物件是否具體到某個特定的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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