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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怎樣處理

法律2.81W
我國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怎樣處理
我國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怎樣處理
1、我國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登出駕駛證。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的;
(2)提出登出申請的;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4)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5)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6)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