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以侵權解除租房合同
出租人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為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根據此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趙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原告秦某並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沒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權解除合同了。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界提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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