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書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
最高法新規首提“國家賠償監督”:不限申訴期限
8種情形應重審最高法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請求人死亡或者其主體資格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符合條件,法院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說,《規定》之前,並無“國家賠償監督”的稱謂。國家賠償案件的特點是“一決生效”,即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一經作出送達後即生效。國家賠償監督程式,類似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是對賠償委員會決定依法進行監督的程式。
《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對賠償委員會決定有三種法定的監督途徑:一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申訴,二是法院內部監督,三是檢察院監督。
《規定》對《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明確賠償監督程式的適用範圍,即僅適用於對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監督,行政賠償案件的監督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申訴的主體是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或其承繼者。
包括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和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於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作出後,時隔多年申訴、反覆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非常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當前申訴人對於賠償申訴案件的辦理普遍提出較高要求,規則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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