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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規範

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規範

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規範

為規範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答覆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範。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文       號:稅總辦發〔2020〕35號

頒佈時間:2020-07-28

實施時間:2020-07-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取當面申請、郵寄申請、網際網路線上平臺申請等方式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並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中準確詳實填寫申請人資訊、所需政府資訊事項內容、資訊獲取方式等。稅務機關應在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中列明申請渠道和有關要求。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檔案,直接到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資訊公開機構)當面提出申請。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資訊公開機構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郵寄申請。申請人自行下載並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連同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檔案影印件,郵寄到資訊公開機構。在信封上應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

(三)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申請人可以登入稅務網站,線上填寫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資訊公開機構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工作日及時檢視並處置線上申請。

二、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登記

稅務機關資訊公開機構應當建立臺賬,對收到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及辦理情況逐一記載。應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請的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資訊公開機構應向申請人出具登記回執,以申請人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需要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以稅務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資訊公開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進行確認,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線上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資訊公開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進行確認,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上述所稱“確認”,是指資訊公開機構通過電話或者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聯絡方式,向申請人告知稅務機關已收到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二)申請情況。申請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資訊、申請渠道、申請公開的內容、資訊獲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請人情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登記:

1.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登記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等。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登記申請人名稱、性質(按工商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益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其他等劃分)、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

(三)辦理情況。主要登記辦理的過程及進展等情況,包括補正、徵求意見、答覆、送達等情況。

(四)複議訴訟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相關進展、結果等情況。

三、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稽核

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資訊公開機構應當對申請內容進行稽核。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一)應當補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絡方式的;

2.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性描述不明確或有歧義的;

3.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不明確的,包括未明確獲取資訊的方式、途徑等。

(二)補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請人補正的,資訊公開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事項、合理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的後果。

1.申請人要求郵寄送達但未提供聯絡方式、郵寄地址的,稅務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提供。因申請人未提供聯絡方式或者郵寄地址而無法告知其補正的,對其申請予以登記備查,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起,啟動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程式。

2.申請人未提供身份證明的,稅務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提供。如果申請人的身份影響到對相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判斷,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況,資訊公開機構可以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身份證明存在問題的,可以與申請人進一步溝通,或者啟動補正程式請申請人提供正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申請的政府資訊特徵性描述無法指向特定資訊、理解有歧義,或者涉及諮詢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並對需要補正的理由和內容作出輔導與釋明。

4.申請人未明確政府資訊獲取方式和途徑的,稅務機關可要求申請人予以明確。

(三)補正結果

1.補正原則上不超過一次。申請人補正後仍無法明確申請內容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明確其所需獲取的政府資訊;經溝通,稅務機關認為申請內容仍不明確的,可以根據客觀事實作出無法提供的決定。

2.補正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稅務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3.答覆期限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四)撤回申請。申請人自願撤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稅務機關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不再處理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資訊公開機構作結案登記,並留存申請人撤回申請等相關材料。

四、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辦理

(一)資訊公開機構直接辦理。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明確,資訊公開機構能夠直接辦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文書。

(二)交承辦部門辦理。資訊公開機構認為需要交本機關相關部門辦理的,根據申請內容確定具體承辦部門,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辦理審批表》及交辦單,經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籤批後,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交承辦部門辦理。

承辦部門應當在資訊公開機構明確的期限內提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等辦理意見並說明理由,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籤批後反饋資訊公開機構;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牽頭承辦部門協調辦理。需要補正或者徵求第三方及其他行政機關意見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1.承辦部門收到資訊公開機構轉辦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補正的,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日提出補正建議,並將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退回資訊公開機構。

2.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承辦部門應提請資訊公開機構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承辦部門依照《條例》決定是否公開,決定公開的,應將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該第三方。

3.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由本稅務機關牽頭、其他行政機關參與制作的,承辦部門應提請資訊公開機構書面徵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4.承辦部門認為在本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報經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徵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期限內。

五、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答覆

各級稅務機關應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最終處理決定、製作相應法律文書並送達申請人。答覆文書分為答覆書和告知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覆主體、答覆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覆文書。資訊公開機構應當自行或者按照承辦部門意見起草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文書。答覆書主要分為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等五種型別,具體如下:

1.予以公開類

(1)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已經主動公開的,稅務機關告知其獲取方式和途徑;

(2)申請人所申請公開資訊可以公開的,稅務機關向其提供該政府資訊;

(3)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資訊尚未公開,但是稅務機關能夠確定主動公開時間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2.不予公開類

(1)依法確定為國家祕密的政府資訊;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資訊;

(3)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對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商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資訊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留存相關稽核材料等證據;

(4)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資訊,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稅務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5)稅務機關的內部事務資訊,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資訊,可以不予公開;

(6)稅務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7)稅務機關在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確認以及行政複議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資訊,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3.部分公開類

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資訊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4.無法提供類

(1)對申請人所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稅務機關應當認真查詢、檢索,確認申請資訊是否存在。經檢索查詢,稅務機關未製作、獲取相關資訊或者已製作或獲取相關資訊,但由於超過保管期限、依法銷燬、資料滅失等原因,稅務機關客觀上無法提供的,可以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2)申請公開的資訊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範圍、本機關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3)稅務機關沒有現成資訊,需要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4)申請人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的,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無法提供。

5.不予處理類

(1)申請人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渠道;

(2)稅務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3)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稅務機關可以告知其獲取的途徑;

(4)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稅務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5)申請人要求對已獲取的政府資訊進行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處理。申請人要求稅務機關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不準確政府資訊記錄,有權更正的稅務機關稽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稅務機關職能範圍的,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或者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6)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資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申請人申請的資訊屬於黨務資訊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法規部門稽核。法規部門對資訊公開機構起草的答覆文書進行稽核,並及時反饋稽核意見。

(三)報批。資訊公開機構根據法規部門稽核意見修改答覆文書,並報本機關分管領導批准後,作出答覆決定;涉及關鍵資訊、敏感資訊的,應報本機關主要領導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作出處理決定:申請人申請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稅務機關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且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稅務機關決定予以公開的;認為公開政府資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稅務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的。

(四)送達

1.送達方式。稅務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稅務機關儲存政府資訊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資訊的具體形式,主要有當面提供、郵政寄送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平臺傳送三種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資訊,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文件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

2.送達時間。郵寄送達的,應通過郵政快遞或者掛號方式,以郵政企業收寄並加蓋郵戳日期為答覆時間;通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平臺送達的,應將答覆文書掃描上傳並將相關政府資訊作為附件一併傳送,網路系統發出文書的日期為答覆時間;當面送達的,申請人簽收的日期為答覆時間。

六、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資料的整理保管

(一)應當整理保管的資料。辦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工作中產生的下列資料,應當由資訊公開機構按件整理保管: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檔案影印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運轉單、審批表,對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答覆書,向其他行政機關及第三方發出的徵求意見函,其他行政機關及第三方意見,郵寄單據和相關簽收單據以及應當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辦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過程中產生的檔案材料保管5年後,經分析研判無儲存價值的,由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予銷燬。因政府資訊公開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

七、附註

本規範所稱稅務機關,是指省和省以下稅務局及經省稅務局確定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