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不成險毀容,三倍賠償獲支援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陳立烽 陳慶林 羅璫
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美容不成險毀容糾紛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
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的發展及民眾對醫美的接受度提高,越來越多人接受了醫美服務,與此同時,就醫美機構的宣傳、資質、手術效果等問題,也引發了諸多糾紛。龍巖市新羅區傅某為變美,接受某養生會所提供的“祛斑、祛黃”美容護膚服務後,反而因臉部受傷留下多處黑色凹陷疤痕,到多家醫院進行恢復性治療。
2020年11月5日,某養生會所向傅某聲稱其提供的“祛斑、祛黃”美容護膚服務專案,使用純植物護膚產品,僅三、四天就能達到“祛斑、祛黃”效果,且無任何傷害,傅某相信了該會所的前述宣傳購買了此套餐服務。一個月後,傅某臉上不僅未起到“祛斑、祛黃”的效果,反而因臉部面板組織受傷留下多處黑色凹陷疤痕,幾近毀容。
傅某認為,某養生會所在2021年5月18日前經營範圍是拔罐、推拿服務、保健食品、服裝零售(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未禁止且未規定許可的專案自主選擇;應經許可的,憑有效許可證件或批准證書經營)。其明知自身無祛斑美容資質,卻向傅某提供美容祛斑服務,並使用醫療器具治患斑處,屬醫療美容行為。該養生會所的行為已超出其經營範圍和業務能力,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構成欺詐。經多次要求會所賠償未果。為此,傅某起訴至新羅區人民法院。
某養生會所認為,在提供“祛斑、祛黃”服務時,會所的經營範圍是拔罐、推拿、保健食品、服裝零售(2021年5月18日,美泉會所的經營範圍增加了生活美容服務專案)。在此期間,會所對所提供的護膚產品以及服務質量、效能、有效期限等資訊,均向傅某進行了真實、全面說明,並未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會所出售給傅某的護膚產品均是合法、正規產品。會所的行為並沒有給傅某造成身體損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會所在為傅某提供“祛斑、祛黃”美容服務時,並不具有從事該項業務資質,故應認定存在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述規定,某養生會所應退還其向傅某收取的“祛斑、祛黃”美容護膚服務費。同時,傅某訴請某會所增加賠償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有理,應予以支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法院判令某養生會所退還傅某美容服務費,並賠償三倍服務費。
宣判後,該養生會所不服提起上訴,龍巖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
法官提醒:
廣大消費者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時,應注意醫療美容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許可,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從業資質。醫美服務本質上屬於醫療服務的一種,消費者應當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同理,醫療美容機構應嚴格在執業資質範圍內執業,杜絕無資質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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