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結婚”取得北京戶口,效力如何認定?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潔 孫德一
為取得北京戶口,趙某向中介支付24萬元,在中介安排下與一持有北京農業戶口女子結婚。但未成想,因不符合戶籍管理政策,趙某取得北京戶口的願望落空。趙某已經付出的24萬元能否要回呢?
案情簡介
趙某為給自己和子女辦理戶口進京事宜,於2019年8月與錢某簽訂《委託協議書》。協議約定:趙某委託錢某辦理自己及子女戶口進京事宜,錢某承諾在三年內為其辦理北京戶口,趙某支付48萬元作為酬勞;如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錢某不承擔責任,不退還先前所付款項。
協議簽訂後,趙某向錢某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內的款項共24萬元,並在錢某的安排下,與持有北京農業戶口女子孫某登記結婚。
後受戶籍管理政策影響,趙某及其子女戶口進京事宜未能辦理成功。趙某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錢某退還已支付款項。
訴訟中,趙某與錢某均認可利用結婚登記方式辦理戶口進京事宜。錢某辯稱,在接受趙某委託後,為尋找到孫某與趙某結婚,已將17.5萬元支付給介紹人,自己僅收取6.5萬元,現無法辦理戶口進京,僅同意退還6.5 萬元。趙某認可不能辦理戶口進京的原因,但堅持要求錢某退還24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趙某與錢某形成事實上的委託合同關係,雙方均認可委託事項實際系錢某協助趙某利用結婚登記的方式辦理戶口進京事宜,該行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趙某在與錢某建立委託合同關係之後向錢某支付了24萬元,錢某應將24萬元返還給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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