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留下井洞未回填,路人墜入受傷需擔責
中國法院網訊(肖富勝)農村男子焚燒垃圾時不慎墜入人工挖就的3米深井洞內,致全身多處骨折,相關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近日,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31日,洪某分多次將包裝垃圾運至離家約200米的一處深約2米的土坑。距離該土坑邊緣約1.5米處有一內徑80釐米、深約3米的井洞。當晚7時許,洪某點燃垃圾後,垃圾爆燃,洪某受驚後退,不慎墜入身後井洞,經呼救後由村民救出。洪某多處骨折,花去醫療費27 988.78元。後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一處。
經查,該井洞是某電力施工企業進行供電線路施工時開挖,擬用於埋設電線杆,後因附近農戶反對而廢棄,但廢棄後未進行填埋,亦未設定警示標誌和其他保護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258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案涉井洞西邊3米處有一條機耕路,南面約50米處為通往汙水處理廠的道路,東面200米處是村民居住區,因此,井洞施工處屬於公共場所。該井洞因當地居民反對而被廢棄後,理應及時填埋,或者設定明顯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從而消除安全隱患。但該企業怠於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洪某墜入井中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洪某在事發當日白天多次經過該埋杆井,向取土坑內丟棄垃圾,應明知案涉井洞具體位置及其隱藏危險,其自身應盡安全注意義務,但因其疏忽大意未予防範導致墜入井洞受傷,本人具有較大過錯,應減輕施工企業的賠償責任。臨澧法院遂酌定該施工企業對洪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洪某自行承擔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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