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出事故,能否減輕賠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訊(孔德翰 尹黎卉)在外聚會後,小王搭乘小劉駕駛的車輛回家,未料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小劉負全責。由於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小王遂將小劉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經法院主持調解,小劉同意賠償小王相關損失並當庭履行完畢,小王撤回了起訴。
小王訴稱,其與小劉在外聚會後,搭乘小劉駕駛的車輛回家,途中小劉駕駛車輛與路沿碰撞,造成其受傷。事故經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其因本次事故產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護理用品費、後續治療費共計83015.14元。因小劉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故小劉應當對其合理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劉表示系小王自主搭乘其駕駛車輛,其也出於好意同意小王搭乘,不料卻發生了交通事故,希望能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法官核對了雙方的證據,釋明瞭舉證責任及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調解。小王表示小劉也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車輛,因此同意降低小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小劉表示雖然後續治療費尚未實際發生,但願意一次性解決本次糾紛。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當庭履行後小王撤回了起訴。
“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所駕車輛的非營執行為。這種不以盈利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提倡和鼓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中,雖然本次事故經認定,小劉負全部責任,但小劉無償搭載小王系“好意同乘”行為,且小劉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小劉的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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