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獲55萬元家務補償
「案情回顧」
原、被告雙方已結婚20餘年,並在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多年來,女方在家操持家務,男方在外經商養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雙方未能妥善處理婚姻關係,致使夫妻間產生隔閡,後男方訴至法院,請求判準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女方)同意離婚,但主張其多年為家庭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補償。案件承辦法官對原告(男方)進行耐心細緻地釋法說理,闡明家務補償金的本質並非用金錢取代一方的家務勞動,而是女方作為“全職太太”難免會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業發展機會,因此,在離婚時給予女方適當補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關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後,同意支付女方55萬元,作為其多年來全職為家庭付出的補償。
「法條解析」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會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會的基本物質和精神支援。一些人錯誤地將家務補償理解為家務工作報酬,把數額簡單地除以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從而得出每月收入遠低於保姆月薪等結論。但家務補償不是家務工作報酬,家務補償是法律對婚姻關係結束後雙方利益的一種平衡。
原則上離婚後財產分割應當平均分割,這是法律推定雙方對家庭的付出、貢獻均等的結果。但這種推定對於“全職”服務家庭的一方而言實際並不公平,賺錢養家的一方可以繼續享有此前的發展機會,而“全職”顧家的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上的時間和精力被極大地壓縮,因此,在分割財產時對“全職太太”或“全職先生”進行適當的家務補償,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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