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次要責任之委託人死亡,,保險公司不服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個交通事故傷者死亡案件,判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共賠償傷者家屬112萬元,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佔30餘萬元,保險公司不服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簡述
在密雲區某路段,李某駕駛機動車有未按規定減速讓行且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陶女士有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路段上行駛的違法行為,經北京市公安局密雲分局交通支隊認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陶女士負次要責任。陶女士全部損失160餘萬元,責任劃分後,我們主張了130餘萬元,最終法院支援了112萬元,李某也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
陶女士因重度顱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其丈夫尹先生系二級傷殘,常年需要藥物治療,專人照顧,沒有生活來源,靠妻子和兒子的收入維持生活。在這112萬元中,被撫養人生活費佔了30餘萬元,保險公司因尹先生有成年兒子,認為夫妻之間是扶住義務而不是撫養義務,應減輕陶女士的義務,對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提起了上訴。
二審維持
一旦上訴請求得到支援,將大幅度減少我方能得到的賠償金額,對於委託人是非常不利的。最終,在我所律師的爭取下,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具體到本案中,根據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陶女士丈夫尹先生為肢體二級殘疾,腦卒中後遺症,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收入,符合前述規定中的被撫養人的範圍,故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尹先生被扶養人生活費30餘萬元並無不當。
律師評析
本次事故,第一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雙方劃分為同等責任,這對於我方是非常不利的,我所律師提起復核,經複核,改為主次責任,直接為委託人多爭取到了20%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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