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部分購貨款不翼而飛,李女士狀告胖東來!
據大象新聞報道,近日新鄉市李女士狀告胖東來,因給胖東來打款96萬購買“飛天茅臺”,後到胖東來超市取貨時,卻被超市工作人員拒絕。
原來,該女子是通過胖東來公司的一個大客戶魏某,給胖東來公司賬戶分兩次,一共轉賬96萬元,後取貨時被拒絕,工作人員告訴李女士,有80萬貨款被魏某拿著支付憑證取走了。胖東來的律師告訴李女士,她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幫助。
李女士認為,錢是直接打到胖東來公司賬戶的,公司也知道,該筆貨款是用來購買茅臺酒的,胖東來公司未經李女士允許,擅自同意魏某取出貨款,胖東來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悉,魏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目前,李女士無法聯絡到魏某。
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陳曉峰律師認為:本案應當釐清誰是買賣合同的主體,即,誰是買方(買受人),誰是賣方(出賣人),李女士到底和誰形成的買賣合同關係,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李女士和胖東來公司簽訂有買賣合同,那麼李女士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胖東來公司應當按約定給付李女士貨物。如果李女士和魏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李女士在魏某的授意下,向胖東來公司轉款96萬,則李女士和魏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魏某應當按照約定,自己親自向李女士交付貨物,或者委託胖東來向李女士交付貨物。
《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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