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的《少年法庭》制度
最近有部豆瓣評分高達8.8的韓劇《少年法庭》在我國熱播。該劇主要探討青少年犯罪和如何懲治少年犯,這劇為何會如此受歡迎呢?其實,演員的演技、劇情的真實感只是部分原因,根本原因是這部劇關注的深層社會問題,凝視社會“隱祕的角落”,引起了我們強烈的共鳴。
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在我國一直受到大眾關注,未成年人的許多惡性犯罪的手段令人髮指,諸如校園暴力類的案件無時無刻不在觸動著社會最敏感的神經。法治觀念淡薄、自制能力差、網路的不良影響、社會環境影響和家庭管教不嚴等成為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上述的規定猶如一塊“免死金牌”,讓很多該年齡段的孩子無視法律的威嚴。
我國法律制度對青少年犯罪問題一直持寬容態度,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我國青少年犯罪卻呈現出人數逐漸增多,向低齡化、團伙化、惡性化發展的趨勢,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危害。
所以面對青少年犯罪,我們要防微杜漸,堅決杜絕各種不良行為,防止從小錯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在保留法律處罰這一必要的手段之外,採取多種綜合措施,儘可能減少未成年再犯的可能,避免其再次為禍社會。
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還需要從根本源頭上解決問題。
《少年法庭》中的一位少年犯鑽了法律的空子,讓一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頂替她的犯罪事實,而未成年人認為未滿14歲殺人都不用負法律責任,是一件很爽的事情,這也直接體現了一部分青少年對法律是沒有敬畏之心的。
劇中的家長在知道孩子犯罪後,依然沒有到場,只是想辦法請律師為自己的孩子開脫罪名。甚至還有家長固化的認為“棍棒下必出孝子”,以此來達到控制、教育的目的。
其實,為惡行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的是家庭及社會的多重來源,所以對青少年所謂的教育問題,並不單單是集中在某一個人的努力,而是整個社會的努力。
預防和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家庭、學校和社會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各方面形成合力,大力加強青少年法律教育工作,才能消除青少年違法犯罪產生的條件和土壤,堵塞青少年犯罪的源頭,使廣大青少年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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