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師,藝人經紀合約屬行紀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特徵
被告某傳媒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範圍包括影視節目製作、廣告服務、文藝創作與表演、演出經紀代理服務等。2021年4月20日起,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臺賬號經被告公司繫結加入某平臺9497工會,原告開始在某平臺開展直播演藝活動。
2021年4月26日,以原告為乙方、被告為甲方,雙方簽訂藝人經紀合約一份。同日,雙方簽訂主播薪資說明一份。
2021年4月20日至30日期間,原告實際開展直播演藝活動10天;2021年5月,原告實際開展直播演藝活動6天;2021年6月1日至17日,原告實際開展直播演藝活動16天。2021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離職申請書,其中離職原因寫明“公司辭退”。此後,原告未再在某平臺開展直播演藝活動。
2021年7月,原告向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款項1402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藝人經紀合約及主播薪資說明合法有效。從雙方簽訂的合約內容看,系雙方就被告為原告提供演藝經紀服務,代理原告與第三方平臺簽署演藝合同等合作事項進行約定,不具有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徵;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無明顯的勞動關係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特徵。故此,涉案藝人經紀合約應屬於行紀合同範疇。原告訴稱原被告間系勞動合同關係,並訴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結清工資2400元,因雙方間並非勞動合同關係,不存在未結清工資一說,但被告仍應按照涉案合約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報酬。經庭審查明事實,被告應向原告另行支付報酬2398元。
原告訴請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對原告名下某直播平臺賬戶與某平臺9497工會的繫結,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被告在庭審中主張原告在合約解除一年後不得使用該賬號否則構成違約,但並不當然表示被告有權繼續將原告名下賬戶繫結至平臺工會。
據此,區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限被告某傳媒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葛某某支付2398元;將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臺賬戶解除與某平臺9497工會的繫結;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被告雙方對一審判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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