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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中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後的補救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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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中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後的補救路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我國刑訴法中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對認定事實起重要作用,實務中很多嫌疑人訊問時被偵查人員“套路”而蒙受不白之冤。

刑事偵查中,某些偵查人員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時,經常會採用誘供、指供、不如實記錄筆錄等非法的手段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以保障打擊任務的順利完成。面對偵查人員訊問中的非法取證行為,大部分嫌疑人無法識別且不知如何應對,這其中原因種種,比如不懂法、初進辦案區或者看守所緊張害怕等。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很容易被偵查人員通過前述非法手段取得不屬實的有罪供述。這樣的有罪供述導致的後果就是嫌疑人被誤判,因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實務中,司法機關仍太過於採信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口供。那麼作為嫌疑人、嫌疑人家屬、嫌疑人的律師,在遇到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時,能不能或者怎樣進行補救呢?筆者認為補救路徑有三:

一、後續訊問時進行糾正

當偵查沒有結束,偵查人員後續還會訊問嫌疑人時,此時律師應及時會見嫌疑人。律師首先要了解其之前被非法取證的情況,然後告知嫌疑人在後續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並說清楚之前受到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做了哪些不屬實的有罪供述,最後跟嫌疑人強調簽字之前仔細看筆錄,確認偵查人員如實詳盡記錄才簽字。如果偵查人員沒有如實詳盡記錄,告知嫌疑人可以對筆錄記錄不屬實處進行修改後再簽字,並在修改處捺印。尤其要注意把之前如何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體現在後面的筆錄上。如遇膽小怕事的嫌疑人,律師一定要多給嫌疑人打氣,講清楚法律規定,讓其免去後顧之憂。這種在後續訊問時進行糾正的辦法不侷限於偵查階段,也包括在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偵查人員再次對嫌疑人訊問時。對嫌疑人的家屬而言,如果知道親人遇到了被非法取證的情況,對於沒有關押的嫌疑人可以直接告訴他按照前述辦法處理,對於關押在看守所的親人,要儘快委託律師處理。一般來講,建議嫌疑人家屬儘早為其委託律師,如此可儘量避免嫌疑人被非法取證的情況發生。

二、審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影視訊後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筆者近期審查了所代理的三起刑事案件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影視訊(下稱同錄視訊),發現嫌疑人都遇到了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況。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同錄視訊記錄,偵查人員訊問前先給嫌疑人許諾,如訊問配合得好就給他辦理取保候審並給立功的機會。後面偵查人員問嫌疑人知不知道幫助轉賬的錢是什麼錢,嫌疑人供述稱不知是什麼錢。偵查人員又問他是不是網路詐騙的錢,嫌疑人否認並辯解。偵查人員態度惡劣地打斷嫌疑人的辯解,並反覆地對嫌疑人進行誘導性發問。後續發問中,但凡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偵查人員想要的答案或者但凡嫌疑人在辯解,偵查人員立馬打斷嫌疑人。通過審查同錄視訊發現,嫌疑人並不知所轉賬的錢是網路詐騙的錢,且多次辯解,偵查人員在訊問筆錄中不詳盡如實記錄,而只是簡單的記錄“我(指嫌疑人)知道轉賬的錢是網路詐騙來的錢”。某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中,同錄視訊記錄,偵查人員先問嫌疑人當時知不知道所做的事是詐騙,嫌疑人表示不知。偵查人員接著問嫌疑人現在是否清楚是詐騙,嫌疑人回答現在知道是詐騙。然而,偵查人員在筆錄中記錄的問答內容卻是“問:你知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詐騙?答:我知道”。偵查人員在這裡就刻意混淆嫌疑人事先明知是詐騙和事後明知是詐騙這兩個概念,殊不知事先明知和事後明知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前述案例中的情況,如果僅是看筆錄,嫌疑人構罪無疑,但如果審查同錄視訊就能發現嫌疑人被非法取證了,這其中就有了無罪辯護的空間,實現的路徑就是審查同錄視訊並與訊問筆錄進行對比,梳理出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行為,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就筆者個人而言,因為有過公安工作經歷,知道此類情況普遍存在,且部分律師、檢察官、法官都不太注重對同錄視訊的審查,所以,在筆者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條件的都儘量對其進行審查,一是嚴謹起見,二是說不定就能開拓出新的辯護空間。

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否定訊問筆錄的真實性

在筆者曾代理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中,嫌疑人某某某訊問筆錄供稱先是張三給李四打電話,後由李四電話通知他參與尋釁滋事。然警方調取的通話記錄顯示,李四給某某某打電話的時間在張三給李四打電話之前。顯然,某某某訊問筆錄中這一部分的供述不真實,筆者提出後法院對該部分不予採信。因此,如果嫌疑人訊問中被非法取證了,在案的其他客觀證據與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那麼,嫌疑人的口供的真實性就有問題,也不會被採信。

以上就是筆者結合多年刑事實務經驗,關於嫌疑人訊問中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後如何補救的一些思考。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仗劍刑辯,與你攜手刑辯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