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取得股權婚後企業上市,增值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男方坐擁家族企業部分股權;結婚後,公司苦熬多年終於上市。那麼離婚時,女方主張股權增值部分及分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能否獲得支援?針對這起個案,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予支援。後女方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王與小蘭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3年年底登記結婚。2015年孩子出生後,由於小王經常出差在外,雙方聚少離多,導致矛盾升級並分居。2016年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到了2017年,眼看夫妻感情沒有任何改善,已無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訴至法院。庭審中,小蘭表示同意離婚,對夫妻之間的大部分財產分割也沒有異議,只有一項,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權。
原來,小王是位名副其實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創辦了A公司。早在小王結婚前,他就於2011通過父母向其轉讓股權,獲得佔公司出資比例近5%的股份。並且從那時起,小王便擔任A公司總經理助理一職。到了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小王作為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近600萬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釋出公告顯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現金紅利110萬元。
審理期間,雙方對離婚、孩子的撫養及其他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共識,唯一的爭議就在於: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蘭認為,2014年以來,丈夫小王作為股東參與公司上市程序,並實際擔任總經理助理職務。其還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關檔案上簽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王則表示,公司從2008年就開始進行上市輔導,歷經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時還在國外讀書,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顧,自回國後,一直在從事自己的事情,與公司上市並無緊密聯絡也無實際參與管理,對公司上市沒有貢獻,僅僅是由於身份原因才獲得了相應的股權。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後的增值部分應為自然孳息。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本案中,由於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考慮到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公司所擔任職務僅為掛名,結合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對持股情況的說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紅,可能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原告小王以個人財產投資並通過勞動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權的增值主要取決於市場因素。因此,小蘭認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後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足,故一審、二審均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一方當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本案中,小王婚後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關檔案上簽字行為是履行公司股東的一般配合義務,小蘭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小王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承辦法官指出,公司股權的增值也主要取決於市場因素,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對公司上市程序起著積極推動,並付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主要時間和精力,那麼主張將公司股份婚後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援。
來源 |江蘇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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