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生子女贈與財產可否要回?
趙先生與王女士於2016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4月王女士懷孕,趙先生的母親及其高興,隨即去銀行取出5萬元現金給了兒媳王女士表示獎勵。2018年趙先生的父親將名下的一套房贈與給了趙先生剛滿一週歲的兒子趙子高。2019年8月趙先生意外發現妻子王女士出軌,隨後兩人協議離婚,趙子高由趙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給撫養費1000元。原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可趙先生的母親卻總聽到閒言碎語說孩子可能也不是趙家的,也不知道是心理原因還是其他原因她也越看孩子越懷疑,2019年10月10日趙先生帶著兒子趙子高去了南京某醫院鑑定,10月21日經親子鑑定,排除了趙先生為趙子高的生物學父親。 拿到這個結果,趙先生頓時傻眼了,養了2年多的兒子竟然與自己沒關係。
2019年10月25日,趙先生通過朋友介紹來所諮詢,接待趙先生的是揚州律師沈律師。
諮詢中趙先生告知揚州律師沈律師自己想將父親贈與的房子還有母親獎勵前妻懷孕給了5萬元要回,並要求前妻支付自己2年半撫兒子的經濟損失5萬元、親子鑑定費2800元。
揚州律師沈律師告知趙先生:贈與孩子房產後,發現孩子非親生時可視為對房產贈與存在重大誤解,基於具有血緣關係的誤解將財產贈與給非親生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簡單來說,你以為小孩是親生的才將房屋贈予他,現在發現小孩不是親生,贈予是有重大誤解的行為。你將房屋贈予小孩的行為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撤銷房產贈與的請求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子女非親生的事由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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