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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父母與兒媳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老人去世子女能否撤銷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與兒媳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老人去世子女能否撤銷

李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解除2018年3月25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2.訴訟費依法分擔。

事實與理由:李某傑與孫某蘭系夫妻關係,周某為其兒媳。2018年7月25日,周某口述,李某濤代筆,書寫遺贈扶養協議,李某傑簽字,約定李某傑將北京市大興區T號院及房屋全部贈予兒媳周某、孫子李某聰、孫子李某琪,周某對李某傑及孫某蘭養老送終,落款日期在周某的要求下籤為2018年3月25日。

協議簽訂時,孫某蘭因腦出血意識不清,無法簽字,由李某傑簽署。孫某蘭因腦出血於2019年11月2日在家中去世。周某於2020年4月與李某傑發生矛盾,離開家不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李某傑認為,孫某蘭並未在遺贈扶養協議上簽字,該協議不是孫某蘭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對其生效。孫某蘭的喪葬事宜及平日花銷均由李某傑負擔。現李某傑與周某存在較大矛盾,且周某並未履行贍養義務,且李某聰、李某琪尚未成年,無履行能力,故申請法院撤銷遺贈扶養協議。

 

被告辯稱

李某莉參加訴訟後堅持李某傑的訴訟請求。

李某貴參加訴訟後不同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要求按照協議履行。

周某辯稱,遺贈扶養協議所涉及的房屋坐落於T號院,共有3排。南邊兩排是周某與前夫李某貴在婚姻存續期間建設,最後一排是老房。2018年李某貴因向案外人借款20萬元為其母親看病,將最後一排房抵押給案外人朱某德。之後朱某德來要賬,李某貴已經失蹤兩年,周某償還了20萬元債務。當時應李某傑要求,寫了遺贈扶養協議,並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此後周某一直居住在T號院。因農村房屋無法辦理過戶,但此院落房主已經變更為周某。關於贍養的情況,周某一直履行贍養義務,並且為孫某蘭養老送終。因李某傑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周某的生活,多次經村委會調解無果。李某傑還曾用刀威脅過周某,派出所有報警記錄,故不存在不贍養的問題,結合上述理由,請求法院駁回李某傑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李某傑與孫某蘭系夫妻關係,有一子李某貴、一女李某莉。李某貴為孫某蘭與其前夫所生,李某貴隨李某傑、孫某蘭共同生活。孫某蘭於2019年11月26日去世。李某貴與周某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二子分別為李某聰、李某琪。李某傑提交李某濤證人證言及遺贈扶養協議影印件,證明協議實際簽署時間是2018年7月25日,日期倒籤;協議簽訂時孫某蘭意識不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不產生約束力。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為周某給李某傑、孫某蘭養老送終,本人將其名下北京市大興區T號院及房屋全部贈予兒媳周某、孫子李某聰、李某琪。

周某提交離婚協議書、《借款合同》、《借據》、收條,證明2018年4月8日李某貴與周某協議離婚,2018年6月7日,李某貴(借款方)與朱某德(貸款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據》,約定因給母親治病,李某貴向朱某德借款20萬元,李某貴將T號房屋作為抵押,《借據》上有李某傑的簽字。2018年8月30日,朱某德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李某貴前妻周某還款20萬元,從今與李某貴無任何債務關係。周某提交上述證據證明其在與李某貴離婚後,於2018年8月16日代李某貴償還朱某德借款20萬元,應李某傑要求,並於當日簽訂了案涉遺贈扶養協議。李某傑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稱借款與遺贈扶養協議沒有任何關係。

周某提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的遺贈扶養協議影印件,上面有李某莉的簽字及捺印,李某莉稱簽字時間是在2020年7、8月份。戶口簿顯示2018年8月17日,大興區T號戶主變更為周某。

在2020年12月13日庭審中,李某傑表示願意繼續履行贍養協議,可以分院居住。周某表示願意繼續盡贍養義務。

李某傑2021年4月7日遭遇車禍,2021年4月17日死亡。

李某莉在庭審中提交了李某傑住院醫療費票據影印件、網路購物憑證、辦理李某傑後事費用票據及證人證言,證明對李某傑生前進行贍養,死後處理後事,周某並未盡到贍養李某傑的的義務。周某對除了網路購物憑證以外其餘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周某稱李某傑發生交通事故時2021年4月7日至去世時2021年4月17日,醫療費是肇事方墊付的,其餘的費用如購買日用品是其負擔的。

 

 

裁判結果

駁回李某莉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提交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李某傑訴訟中主張遺贈扶養協議中孫某蘭的簽字系其代簽,不對孫某蘭具有約束力。因孫某蘭已經去世,且李某傑及李某莉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採信。案涉的遺贈扶養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查明的事實,孫某蘭於2019年11月26日去世,可以認定孫某蘭去世時間發生在周某居住在T號院期間,周某對孫某蘭生前盡到贍養義務並積極處理後事。2020年12月23日庭審中李某傑表明其願意繼續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的意願,李某貴亦認可案涉遺贈扶養協議,不同意解除,可以認定周某在搬離T號院前對李某傑進行了贍養。李某貴向案外人借款20萬元將T號院房屋予以抵押,上述20萬元由周某償還。

基於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周某在李某傑生前積極保全T號院的房產,保障了李某傑生活的安居與穩定,較好地履行了案涉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李某莉雖處理了李某傑的後事,但是不否定周某對贍養李某傑、孫某蘭所做出的貢獻。案涉的遺贈扶養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符合解除的條件。李某貴作為李某傑的繼承人,其要求按照遺贈撫養協議履行,應當視為放棄了在本案中主張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權利。故對李某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