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間借貸看合同糾紛幾個要點
一、案情介紹
吳某春與蘇某某系夫妻關係,吳某珂系吳某春、蘇某某之子。2017年8月4日,三人向吳某軍借款3000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吳某軍現金300000元”,當日吳某軍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吳某珂賬戶轉賬3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後吳某珂等三人未按時還款。另吳某軍之父吳某沛在借條左下角處手書“一年後不還清借款,按月息10000元200元計息,從借款之日起,直到還清借款止”。2018年8月2日、9月4日、10月4日,蘇某某分別向吳某軍之父吳某沛轉賬50000元、40000元、60000元,合計150000元。
二、調查與處理
原告吳某軍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吳某珂、吳某春、蘇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辯稱已償還借款150000元,但轉賬憑證顯示的收款人系原告父親,而原告及原告父親均否認是償還的本案借款,被告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原、被告均認可借條左下角處關於利息的約定系原告父親書寫,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利息系原、被告雙方合意,故原告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雖然借條上未約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庭審時認可和原告約定一年內還清不支付利息,即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為一年,現借款到期,被告未按時償還,應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決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並以3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9年7月22日,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1、合同相對性原理。本案系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借條系雙方訂立的書面借款合同,合同主體為出借人——吳某軍,借款人——吳某珂等三人,雙方均受合同約束,僅對合同相對方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在吳某軍未做出明確授權其父收取還款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吳某珂等三人仍負有向吳某軍足額履行債務的義務。吳某沛亦非本案第三人,本案處理結果與其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吳某珂等三人與吳某沛之間,系獨立的經濟糾紛,屬另外的法律關係,可另行主張權利。
2、合同變更。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本案當事人採取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的合同即借條主要涉及合同主體和借款金額,口頭形式的合同即雙方對還款期限達成的補充約定,借款期限雖未在借條上載明,但雙方均認可口頭約定了一年內還清不付利息,故一年的借款期限系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合法有效。吳某軍主張雙方約定了借款利率,依據為借條左下角處的字樣,同時吳某軍認可該字樣並非借款時書寫,亦非合同主體書寫。利率標準系借款合同主要內容,合同訂立時雙方未約定利率標準,補充約定應視為對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說上述內容系吳某軍父親書寫,即使系吳某軍本人所寫,未有被告的簽字確認,也難以認定屬於雙方合意的結果。
3、反訴。本案中,因吳某軍之父吳某沛否認收到的150000元系還款,故被告吳某珂等三人以不當得利提出反訴,要求吳某沛償還該筆150000元。本案當事人為原、被告,而被告提出的反訴中要求承擔還款義務的系原告父親,兩案當事人不一致,無法作為反訴合併審理,被告只能另行訴訟主張權利。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為2019年受理的案件,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核心精神為:廢除之前民間借貸利率最高24%的規定,不再設定自願支付的自然債務36%年利率,調整為民間借貸利率一律不得超過四倍LPR。此前已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年利率超過四倍LPR的,今後提起訴訟,法院不會支援超過四倍LPR的利息。正在一審、二審或者再審抗訴等審理程式中的民間借貸案件,依然按照老規定24%年利率進行調整。
案例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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