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暴打女孩的垃圾人“該當何罪”?
6月24日12時21分,有微博使用者釋出一則“女孩半夜遭男子毆打”的監控視訊,迅速引發關注。視訊中,女孩被拳打腳踢、撕扯衣服,後被拖行離開監控範圍,其安危令人揪心。據最新報道,被打女孩已經出院,經診斷為臉部軟組織挫傷,身體狀況暫無大礙。
涉案男子也已經被抓獲,據大連公安官微通報,該男子姓王,今年三十一歲,因與女友發生感情糾紛酒後毆打他人洩憤。目前公安機關應該是對該男子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因為官微中稱該男子為犯罪嫌疑人,也通報該男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沒有通報該男子是以何罪名來立案的,我們可以來分析一下,看王某可能涉嫌哪幾個罪名。
一、尋釁滋事罪
以這個案件的影響力來看的話,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加害人的行為最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模式,但從後果來看,又不一定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裡跟大家解釋下可能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原因吧。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案件中男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隨意毆打他人,但大家還是需要注意下,並不是隨意毆打他人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想要構成犯罪是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
那麼隨意毆打他人到什麼程度才算情節惡劣呢?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本案中,受害女性為一人,據媒體報道女子受傷不是很嚴重,經過醫院檢查處理後出院,估計沒有達到輕傷程度。而且女子也並非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事發為夜間,也沒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說想要追究加害人尋釁滋事的刑事責任,不是特別有力度。
二、猥褻罪
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個罪名,之前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現在刑法中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對男性實施性騷擾,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從王某的行為來看,還真不一定能構成猥褻罪。官微在報道中稱王某對受害女性實施暴力毆打及強制猥褻行為,但並不是有這個行為就構成猥褻罪的。因為猥褻罪是以發洩性慾滿足性慾為目的,王某的行為是為了傷害受害人洩憤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是判斷他的行為能不能構成猥褻罪的決定性因素。
我本人推測,王某的行為更傾向於傷害他人,而不像是為了發洩性慾。具體情況要看公安機關偵辦調查的情況。
三、故意傷害罪
這個罪名是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中比較不靠譜的一個。首先故意傷害罪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受害人的身體健康,一般是有針對性地實施,本案中王某隨機挑選受害人,更符合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
其次,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達到輕傷程度,本案中受害人面部挫傷屬於輕微傷,沒有達到輕傷程度。而且達到輕傷程度的話,也就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了,相比於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法定刑也更高,不管從那個角度講都不會適用故意傷害罪的。
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真的有很大的辯護空間。如果最終不定罪,王某會被處以治安拘留處罰。不過這個案件社會影響力如此惡劣,定罪估計是跑不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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