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警走簡易程式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走簡易程式意味什麼
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適用於簡易程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複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相關知識:什麼是簡易程式
當場處罰程式,又稱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簡易程式的具體程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簡易程式是我國的一種審判制度,簡易程式,顧名思義就是簡單的程式審理的案件,都是審判簡單的,實施已經清楚,並且也已經有充分的證據指向罪犯或者是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簡單的離婚案件,借貸糾紛等都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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