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移交醉駕人資料可以嗎?
在醉駕之後之後,交警人員會寫筆錄,有我們違規的相關資料,那麼交警不移交醉駕人資料可以嗎?交警不移交醉駕人資料可以嗎是可以的,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說明交警人員應當將醉駕資料移交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及時的處理,下面我們看一下相關規定:
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檢察院起訴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通過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交警不移交醉駕人資料可以嗎?移交這個問題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答案是不可以,所以,作為一名公安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及時移交醉駕資料,作為駕駛者更應該遵守交通規則,珍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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