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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期限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期限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明確交通事故責任最直觀的一個證據,是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個重要依據。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依據。那麼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期限是多久呢?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問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7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建議】

就事故認定期限問題,應多與事故處理交警聯絡並書面質詢。因事故認定是法規強制性規定,如果辦案交警無故拖延,也可以向其上級事故處理部門、信訪部門、法制部門、公安督察部門反映,以使糾紛儘快得到解決。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認定作出期限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是在交通事故發生10日內處理,如有其它情況,詳情請諮詢交警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