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責任劃分是什麼樣的?
尋釁滋事有沒有主犯從犯的區分需要根據判決書確定。有些尋釁滋事案,人民法院不一定確定主犯、從犯。如果確定主犯、從犯的,在判決書中會明確註明。“涉嫌尋釁滋事案”是人民法院審理之前的案由,是不能出現“主犯”、“從犯”字樣的。只有法院判決書才會出現“主犯”、“從犯”。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一般來說尋釁滋事基本上都是由多個人共同作出行為才能夠導致最後嚴重結果的,但是法院在實際調查和判斷其主從犯的罪責時卻很少會直接區分,因為尋釁滋事的行為在當事人先前主觀做出決定的時候就應該是共謀而很少是主犯指使的。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並不一定是個人實施的,也有可能是共同犯罪,一般主犯的主要犯罪的行為人,從犯為幫助主犯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法院區分主從犯對量刑是有重要的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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