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交警參照哪些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交警參照哪些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係原則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
2、行人在沒有交通訊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採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採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採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
2、合理操作原則。
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執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一般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交警部門會進行調解的原則出具責任確認書,責任確認書在雙方都沒有任何意見的情況下,雙方進行簽字,然後履行確認書即可。但是雙方中有一方對責任確認書不服氣的,可以不用再上面進行簽字,可以到交通部門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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