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什麼樣的
機動車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大家一般都比較熟悉,但是在非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我們又該怎麼劃分責任。是車主的責任,還是行人的責任。相信有這類交通事故煩惱的朋友都有這樣的問題,那就是,步行街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什麼樣的?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鄉間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根據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參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上述歸責原則體現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具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
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與行人夏壯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按照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以上就是有關步行街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什麼樣的這個問題的大概解答,相信大家看到這,已經對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從以上可以看出,由誰負這個責任主要還是得看當時的情況,當時誰的責任大,那麼誰就負全責,比如說,如果是行人自己故意撞到機動車上,那麼肯定就是行人負全責了。但是步行街交通事故比較複雜的,所以小編建議有關問題朋友,最好還是向有關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進行詢問來幫助你解決這類交通問題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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