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負刑事責任嗎
1、公民的公民權利從出生開始直到最後死亡。胎兒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胎兒流產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孩子在出生前在母親身體上受到的傷害,必然會使兒童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權利在出生後受到侵犯,所應享有的公民權利也不再完整。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胎兒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有權從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以看出,公民或自然人獲得公民權利的先決條件是“生育”,即生命。妊娠階段的胎兒與母親完全分離,是出生時的活體,也就是說,它具有生命力。胎兒仍然在母親的身體裡,沒有公民權利的能力,也不能享有作為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死亡賠償和喪葬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給予支援。
3、近年來,我國各地發生了多起侵害母親胎兒的訴訟案件。然而,由於現行民法關於胎兒保護的規定基本上處於真空狀態,法律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有著不同的理解,導致司法實踐中支援請求權的態度不同,甚至到了盡頭。同一案件導致相反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避免胎兒損害賠償的發生和增加趨勢。胎兒潛能將成為民事主體的一個特殊範疇。如何對胎兒實施有效的法律保護,也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
4、提交人認為,雖然胎兒不是法律所界定的“人”,但不能作為公民權利的獨立主體而存在,儘管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胎兒尚未出生。但是,兒童出生後的公民權利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孩子在母親身體前受到傷害,勢必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權利也受到侵害,不應享有不完整的民事權利。胎兒死亡的原因是母親受傷,出生後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不能等同於正常出生的兒童的權利。侵權和損害的後果不一定同時發生,侵犯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胎兒出生後的權利。因此,在此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對早產兒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
車輛年審過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者植物人,一級傷殘,保險公司仍要賠償
沭陽縣人民法院(2021)蘇1322民初2211號判決書原告:朱X被告:徐X訴訟代理人:周芙蓉,江蘇華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沭陽某運輸公司被告:中國XX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2020年4月2日,被告徐X駕駛某車輛超車時,致原告受傷,徐X墊付醫療費45000元,經鑑定,原告構成人體損傷一...
-
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哪些證件
通常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首先要注意的是有沒有人員傷亡,如果沒有的話,雙方就可以正常的對這個交通案件做出一個處理了,在處理的過程當中必須要交警的協助。交警到達案件現場之後就可以對於雙方的責任事故進行一個劃分,然後憑藉著這個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認定書,雙方可...
-
交通事故責任區分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就實際情況來看,隨著近年來我國各類車輛的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隨著提升,由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帶來的社會危害是比較大的,故而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國家了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交通事故責任區分的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一、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根據...
-
如何對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現在大量電動車行使在城市道路上,對道路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脅。日常生活中,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也很常見。不管是什麼樣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到報警後都會根據現場情況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為雙方理賠提供依據。通常,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的一種,那麼如何對電動車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