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搶救醫療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搶救醫療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費數額確定的時間點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按以下時間確定:
1、醫療費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主張賠償。
醫療費確定的依據醫療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如傷者在住院時自己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應保管好醫藥費憑證,作為向賠償義務人索賠的證據。在開庭時,如果沒有醫藥費憑證,賠償義務人又不認可傷者提出的醫藥費數額,則傷者要求賠償醫藥費的請求就不能得到支援。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法律實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醫療費中與交通事故無關的治療專案及用藥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2、擅自購買與損傷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藥品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3、對於轉院治療的,應有原治療醫院的轉院證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經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同意,擅自轉院治療的,對其因轉院治療增加的費用,如因轉院產生的交通費、重複檢查的費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確有因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治療條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轉院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搶救費的墊付搶救費屬於醫療費,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或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投保交強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法律實務賠償權利人對醫療費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時,應注意儲存各種憑證。為了避免二次訴訟,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賠償權利人最好在出院時要求醫院證明或者委託鑑定機構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一併主張賠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搶救醫療費賠償標準是按照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標準來進行計算,而對於死亡賠償的問題當中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多,主要是對死者家屬及其家庭做出相應的補償,根據情況當事人還應當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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